我是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居民戚培清,联系电话:15870718868。
2017年四月,我位于赣县区政府所在地主要街道繁华地段一一赣新大道50号临街面590多平米房屋(含110多平米店面)被列入征收范围。因被以“梅林镇桃源村桃源小组房屋”区位对我房屋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我书面申请估价公司作出复核估价,被区政府拒绝,致协商无据而无法签订补偿协议。
2017年9月,区拆迁指挥部将与我房屋所毗连的赣新大道64号大楼除我房屋外已被征收的房屋拆除,大楼主体结构被严重破坏。
2017年10月28日,赣县区政府房产局申请赣州司鉴中心对我房屋作安全性鉴定。
2018年4月26日晨,未签订补偿协议,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末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末予我分文补偿,赣县区政府领导亲率区城建、房产、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局和区梅林镇政府一百多人,以危房消险名义强制拆除我合法房屋。
2018年5月7日,我向赣州市中级法院起诉赣县区政府、区梅林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违法。法院据梅林镇政府自认系其拆除案涉房屋,2018年8月8日赣州中院作出(2018)赣07行初14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该镇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指令移交章贡区法院管辖。
2020年11月4日,赣州市章贡区法院作出(2020)赣0702行初3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26日对原告戚培清位于赣州市赣县区赣新大道50号的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法院11月6日向当事人寄出判决书。我7日收到该判决后于23日向章贡区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起诉。
2020年11月26日章贡区法院作出(2020)赣0702行赔初1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起诉人在末向被告申请赔偿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不符合《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起诉人戚培清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这是故意错误适用法律。作出与最高法对适用《国家赔偿法》笫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阐释和类案裁判案例大相径庭的裁判,对原告戚培清的行政赔偿起诉“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取消了原告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问题的权利。
2021年3月2日赣州中级法院作出(2021)赣07行赔终7号裁定:“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撤销江西省章贡区人民法院(2020)赣0702行赔初19号行政赔偿裁定”。“指令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1年3月26日章贡区法院作出(2021)赣0702行赔初6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裁定:“因被告赣县梅林镇政府向赣州中院提起上诉。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2020)赣0702行初321号《行政判决书》尚未生效,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原告戚培清的起诉”。并仍以被撤销的(2020)赣0702行赔初19号裁定确认起诉人应先向被告申请赔偿。这是一起由被告虚构上诉时间事实,一、二审法院依虚构事实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假案,事实如下:
2021年1月27日我收到法院寄来梅林镇政府不服321号判决的上诉状副本。上诉状落款时间:2020年11月13日。证明该镇政府13日之前已收321号《行政判决书》。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公开的321号判决信息显示,梅林镇政府对该案判决提出上诉时间:2021年1月25日。证明321号判决书已于2020年11月底发生法律效力,梅林镇政府已不具对该生效判决提起上诉权。2021年3月26日章贡区法院(2021)赣0702行赔初6号裁定以被告梅林镇政提起上诉为由驳回原告戚培清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2021年4月8日,在原告向赣州中院提交不服行赔初6号裁定的上诉状同日,赣州中院作出(2021)赣07行终148号《行政判决书》,沒有判决梅林镇政府伪造上诉时间提起虚假诉讼违法和不具提起上诉权而不予受理。二审法院依上诉人伪造的上诉时间,认定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上诉案件予以受理、立案和裁判。因此,由被告梅林镇政府提起不可上诉之诉讼,章贡区法院据其上诉驳回原告依法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赣州中院依法定上诉期限内上诉案件审理程序裁判,构成相互关联的虚假案件。
一是被告梅林镇政府2020年11月13日前收到判决书,2021年1月25日提起对该判决的上诉,并将上诉状时间标注为2020年11月13日,证明其明知不可对已生效的321号判决提起上诉,故意虚构上诉状日期提起不可上诉之诉讼,涉嫌伪造事实,扰乱司法程序,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二是国家沒有设立对生效判决上诉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作出行赔初6号裁定、行终148号判决沒有法律依据 ;
三是一、二审法院对被告提出上诉时间记录在案,却釆信被告上诉状虚构的上诉时间,以法定期限内上诉案作出裁定、判决,涉嫌串通被告共同伪造事实,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故意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枉法裁判;
四是依逾越上诉期的上诉裁定321号行政判决书尚未生效,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
五是依逾越上诉期限的上诉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起诉,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六是改变生效判决,要依申请司法监督程序进行。以逾越上诉期限的上诉裁定生效判决尚末生效,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枉法裁判;
七是将被告虚构上诉时间的上诉状副本寄给原吿并要求答辩,并不告知被告提出上诉事实时间,涉嫌欺诈原告,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枉法裁判;
八是321号判决案、行赔初6号裁定案审判长系同一法官,熟知321号判决已于2020年11月底前生效,该案卷载明了被告提出上诉时间为2021年1月25日。被告已丧失对321号判决上诉权。一审法院理应对原告依生效判决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作出裁判,但却据被告提起的不可上诉之诉讼裁定321号判决书“尚未生效”,“驳回原告戚培清的起诉。”涉嫌违法故意,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章贡区法院对原告在法院判决被告梅林镇政府房屋强制行为违法后,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原告的起诉立案后,章贡区法院又以被告逾越上诉期限的上诉为由,“驳回原告戚培清的起诉”。为了剥夺原告选择由法院解决行政赔偿问题的权利,一审法院不惜故意错误适用法律,甚至与被告共同伪造上诉时间事实,严重违反法律。
2018年4月26日亲率城建、房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局等政府部门和区梅林镇政府的一百多人强制拆除我合法房屋,并在强拆现场众多强拆人员、围观群众的场合与房屋所有人的对话中,公然宣告要强拆房屋的赣县区钟晓斌副区长,于2021年初调任章贡区常委、副区长;赣县区梅林镇政府2021年1月25日提出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702行初321号《行政判决书》的上诉,并将上诉状时间签署为2020年11月13日。一审、二审法院如实记录了梅林镇政府提出上诉和预交诉讼费时间却以虚假上诉时间裁定、判决本案。如无干预,法官会作出如此悖于事实,逻辑思维混乱的裁定、判决吗?
赣县区梅林镇政府逾越上诉期限提起对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702行初321号判决的上诉,涉嫌利用关系,伪造上诉时间提起恶意诉讼,扰乱诉讼程序,严重侵害原告权益,构成虚假诉讼,应依照于2021年3月10 日起施行的两高两部法发(202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強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彻查,追究梅林镇政府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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