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唐:
警察冤狱145天,朋友圈发照片再次被拘
实行犯无罪,“授意”者严惩
我是一名在部队服役16年,参加公安工作38年,有着五十年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因为一次执法活动被羁押145天,从此我的政治生命被人为终结,人生也因此被改写。
表 1逮捕证
一、此王所长非彼“王所长”
我叫王正兴,男,1946年8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27194608050016,1987年任山东省高唐县公安局赵寨子派出所副所长(所长一职空缺)。电话:13020596163。1990年底王福鹤被任命为赵寨子派出所所长,派出所原有人员陆续被新所长替换。因我在赵寨子派出所时间最长,辖区居民习惯把我这个“王副所长”也称为“王所长”。案发时的正所长才是正牌王所长。
1992年正月二十一,赵寨子派出所联合县局刑警队调查赵寨子西屯村郑秀祥破坏林木一案时,所长王福鹤安排人员将郑带到派出所,和刑警队共八人把郑秀祥关押审讯了三天两夜(没任何手续),后以郑涉嫌毁坏林木将郑刑事拘留七日后释放。随后郑开始控告以王所长为首的七、八个人对其殴打,称其腰部因为被绳索捆绑致伤。市检察院的马兰亭法医鉴定郑秀祥之伤系压缩性骨折属轻伤,市检察院仅凭这一错误鉴定,就认定是刑讯逼供所至,指令高唐县检察院立了案。
二、想治谁就抓谁,不考虑是否犯罪,只看态度
郑秀祥被释放后一直控告派出所以“王所长”为首七、八个人,在对其非法拘禁期间有殴打行为并致其腰部受伤,公安局纪委联合派出所多次找郑做工作未果,两年后检察院受理,殷园海、朱延华二人交代其二人对郑进行过捆绑,并且有多人对郑有捆绑、殴打行为,因其二人交代捆绑系经我授意实施的,市检察院于1994年5月30日命令县检察院将我刑事拘留(除朱延华拘留七日外其他人均未采取措施,办案人员说其他人认罪态度较好,唯独我态度不老实,专门治不老实的。)虽然我没有捆绑、殴打行为还是于6月29日对我宣布逮捕,7月27日侦查终结将我移送起诉(因为殷、朱二人态度较好被免予起诉)。
三、先确定治谁再组织证据
根据检察院提供的部分案卷材料不难看出,94年5月30日将我刑事拘留并且羁押在异地,随后检察院就开始了他们的调查工作,对参加审讯郑秀祥的人员都进行了多次询问,虽然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存在矛盾;虽然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说的都对不起来,虽然对郑关押了是三天还是四天,到底哪天将郑送到看守所的都没查清楚,检察院还是依据这些证据确定我有罪并移送起诉。
四、随意更改、添加、删除的证据
指控我授意捆人的行为发生在羁押郑秀祥的第二天下午四点多,证据材料显示郑的亲戚这天中午到派出所给郑送饭时就看到郑身上有土,脸上有伤;指控我授意捆人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都存在相互矛盾的证词,更可笑的是具体实施捆郑的殷、朱和受害人郑的言辞都存在矛盾,说“紧紧绳子”这话时我和朱延华谁在场都不一致,我不在场怎么看到捆郑的绳子松了,怎么授意殷、朱二人“紧紧绳子”,朱没在现场怎么同时跟殷听到了我的授意?难以自圆其说的证词却成了指控我有罪的唯一证据。
五、诉不出去也不放人,超期羁押无人问津
表 2检察院提供的文书目录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检察院起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卷退回检察院。后又因法院接到中院“必须收,必须判,必须判实刑”的指示,法院不得不收了卷。法院报山东省高级法院对其伤鉴定认为:捆帮提绳子造不成这种伤,控证不一。高唐法院坚持原则顶着压力再一次将案件退回,让其自己纠正错误。检察院将我超期羁押至同年10月21日,才以我身体有病为由将我取保候审。至此我已被羁押了145天。检察院提供的案卷目录中显示有7月27日侦查终结报告和移送起诉意见书,但检察院却强行将两份材料抽走隐藏起来。法院不受理检察院到底依据什么又继续关押了我85天?
六、被推翻的法医鉴定
表 3省高院的法医鉴定
表 4公安部技术鉴定
1996年2月省高院法医鉴定和1996年5月公安部法医鉴定推翻了市检察院的鉴定结论(以上两鉴定我是去年才从检查院提供的案卷材料中才看到的),认为郑秀祥之伤系慢性劳损所致,跟捆绑和其他外力都无关系。按照当时的规定刑讯逼供造成轻伤以上的才能立案。伤情鉴定被推翻后刑讯逼供就缺少了受理立案的依据。检察院前期的调查工作都是围绕着郑腰部的轻伤进行的,轻伤被否定之后办案人员为了掩盖办错案件的事实,抽掉部分证据,通过添加我打人的语句和更改证言中人名的方式,凭空制造了我殴打郑的证词。他们一拖再拖,直拖到1997年元月七日,才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犯罪”为由撤销了案件。
七、非法拘禁不追,诬告陷害获赔
表 5刮去原来的名字的痕迹清晰可见
表 6同样是刮掉后添加
表 7两页中间没被撕干净的残留
表 8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注
表 9后期添加的我打人的证词
检察院收到省高院和公安部的鉴定结论之后,不仅不告知我结论内容,不追究郑秀祥诬告陷害的责任,反而为了平息郑的非法上访而给了十多万元的所谓补偿款。我因遭受非法羁押先后到市、省、中央上访26年,去年才在省委巡视组的干涉下让检察院出示了部分卷宗,我才知道我的刑讯逼供行为是两个同案被告和派出所多人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故意编造慌话作伪证,栽赃陷害造成的,他们的违法行为变成了我指使的,并且有言论行为。事实是我根本不在现场。我所谓的情节轻微的行为是检察院为了掩盖错误执法而在材料中更改和后来添加上去的(笔迹不是一次成型且没有指纹),才知道其他人的殴打行为是通过更改笔录的方式硬按在我身上的(将原材料中的人名遮住直接换成我的名字且没有指纹)。
八、欺上瞒下,检察院行为谁来监督
我是公安民警,因为跟时任所长王福鹤不合被诬告陷害,被非法羁押145天,我到公安部门反应时被告知检察院的行为公安无权受理;找检察院让其解释我情节轻微的行为时,他们说不出任何行为,被告知上诉。我申诉了26年,没得到任何一级的答复,更没出具任何法律文书;找纪检、监察部门时,被告知此类案件无权管辖;找人大监督时被告知,人大不管具体案子。上级政法委过问时,县政法委欺上瞒下,说通过多个部门协调,圆满解决了问题,并且说我对政法委的做法“非常满意”,真是睁着眼说瞎话。法治社会中检察机关的行为只能靠其自觉履职吗?篡改证词,诬告陷害不受任何约束吗?该管的不管,不是渎职是什么?
九、暴力截访、非法拘禁无罪,朋友圈鸣冤被拘
表 10朋友圈里发的照片
表 11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年5月,我因此事想到最高检询问情况,在北京南站外,在一个没人的地方拍了一张手持冤字的照片发到我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高唐县公安局通过技术手段找到我,把我强行塞到车里,抢走手机,从北京拉回高唐鱼邱湖派出所,把我推到办案区,从晚上11点冻到第二天上午九点才开始制作笔录(期间补了个传唤证,也没通知家属),没任何手续将我非法拘禁了四天四夜才恢复我的自由。2020年6月2日公安局以发朋友圈给接访人员施加了压力为由,按照他们说的上级下发的秘密文件规定,我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随将我按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五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必须由公开公布并实施的法律作为依据,啥时改成了内部制定的一般人不知道的文件?他们的行为违犯了宪法37条刑法238条之规定,是真正的犯罪行为,而我没任何违法行为,真是颠倒黑白!
十、有生之年还能看到正义到来吗?
表 12身心疲惫的我在公交车上
表 13被非法拘禁后多次住院
我是一名在部队服役16年,参加公安工作38年,有着五十年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受党教育多年,一直坚信党领导下的法治社会中绝对不允许执法者乱来,坚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不会缺失的理念,坚信某些人的手掌再大也遮不住天。现在我75岁了,唯一一个愿望就是在正义志士的帮助下走出阴霾,坚信上级党组织会启动调查程序,会给我一个公正的答复,还我一个清白之身,我总不能把这莫须有的罪名带到坟墓里去吧!!!
王正兴,电话13020596163,跪谢所有有正义感的志士,所有给予我支持帮助的好人,和我一起战斗,扫黑除恶,打翻保护伞,还高唐一片净土。谢谢!!!
2020.12.28
标签: 雨天发朋友圈的句子